中兴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侵权NPE无线通信专利
作者 | Br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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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3333字,阅读约需6分钟)
知名非实施实体(NPE)InterDigital与中兴之间的专利战又有了新进展。
当地时间11月3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InterDigitalCommunications Inc.等(下称“InterDigital”)诉中兴公司(ZTE Corporation)及其美国子公司(以下统称“中兴”)侵害专利权纠纷的上诉中,维持了美国特拉华地区联邦地区法院陪审团的裁断,认定中国电信设备生产商中兴侵犯了InterDigital名下无线通信技术相关专利。
上诉法院维持了特拉华一个联邦陪审团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一个关键术语的解释,认定存在实质性证据支持陪审团所做出的裁断,即中兴的无线通信设备构成专利侵权。
这起案件可以追溯至2013年1月2日,当天,这家位于特拉华州威尔明顿的InterDigital公司,在特拉华地区联邦地区法院对中兴发起诉讼,指责中兴侵犯了其多件3G/4G无线通信技术专利,包括7,190,966号、7,286,847号、7,941,151号和8,380,244号(后来增补)等美国专利。InterDigital同时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起诉了中兴,希望USITC能够禁止中兴的包括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在内的所谓侵权产品进口至美国市场,并试图针对已经在美国销售的产品申请禁售令。除了中兴以外,InterDigital还同步起诉了三星和诺基亚等科技企业。
成立于1972年的InterDigital十分重视专利技术的研发,目前拥有约2万件美国及其他国家的专利(包括专利申请)。2012年,美国媒体Business Insider将其列为“八大可怕专利流氓”之一。
InterDigital起诉中兴等公司所用的专利,多与3G/4G无线通信技术有关。其中,966号专利和847号专利是同族专利,描述了当以码分多址(CDMA)无线通信系统在“用户单元”(如一部手机)与一座基站之间建立连接时,如何减少“功率超调”。151号专利涉及使用所谓长期演进(LTE)技术组织数据流往返于智能手机间时的信道分配,使得往返的信息可在同一信道传输,提高传输效率。244号专利则叙述了一种用于短距离高速数据传输和长距离低速数据传输的双模单元。
USITC方面
2014年6月,USITC一名行政法官初步裁决中兴和诺基亚未侵犯InterDigital的专利。随后,USITC最终裁决认定中兴、诺基亚和华为未侵犯InterDigital的各件专利。
事实上,除了本次案件中提及的“337调查”,早在2011年7月InterDigital公司就首次向USITC指控中兴等数家企业侵犯其7件专利,请求USITC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排除令、禁止中兴公司在美国销售3G移动设备。2013年12月中兴赢得“337调查”的最终裁决。InterDigital上诉后,2015年2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这一决定。
法院方面
针对2013年1月InterDigital对中兴的起诉,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举行了口头辩论。
此后,中兴向美国专利审查上诉委员会(PTAB)申请双方重审(IPR),试图使InterDigital名下151号、244号等专利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但PTAB认为中兴不能证实争议权利要求不具有可专利性,拒绝了中兴的IPR申请。
2014年10月,特拉华一个联邦陪审团认定中兴侵犯了InterDigital名下的4件涉案的4G网络通信专利中的3件(966号、847号和244号)。2015年4月22日,另一个由8人组成的联邦陪审团经过3个小时的审理,认定中兴并未直接或间接侵犯InterDigital其余的1件151号涉案专利。
中兴于2016年3月18日向地区法院递交了一份审后申请(post-trial motion),请求法院作为法律问题判决不侵权(judgmentof noninfringement as a matter of law),但遭到拒绝。因此,中兴就地区法院采纳的关键权利要求解释(包括966号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3、6、8、9和11,和847号专利独立权利要求3和5的权利要求解释),以及地区法院对其审后申请的拒绝,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2017年11月3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判决,维持了地区法院原判。
1.法院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观点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先分析了966号和847号专利的关键权利要求解释问题。上诉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对权利要求中的术语“successively transmits/transmitted signals”(依次传送信号)的解释。地区法院将“code”(代码)解释为“sequence of chips or bits”(码片或比特的序列),而将“依次传送信号”解释为“successively transmits/transmitted sequences of [chips or bits /code]”(依次传送[码片或比特/代码]序列)。由于地区法院在解释术语“依次传送信号”的过程中并未根据外在证据做出任何事实认定,因此,上诉法院重新审视了地区法院的权利要求解释。
中兴认为,“依次传送信号”的合适解释是“依次传送码片或未经数据信号调制的比特的序列”,理由有两方面:首先,“依次传送信号”仅指说明书中描述的短码(short codes);其次,短码不经数据信号调制,这意味着短码不承载数据。法院驳回了中兴的前一个理由,进而驳回中兴提出的权利要求解释。
法院表示,权利要求中的“依次传送信号”是手机发射机在初始功率增加阶段发送的代码。说明书详尽描述了两个实施例,一个实施例中的依次被传送的信号是接入码(access codes),另一个优选实施例中的依次被传送的信号是短码。说明书明确表示该发明不限于后面一个优选实施例。尽管第二个实施例在发明的背景和摘要中被推荐和强调,但当这些专利中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将两者都包含时,法院认为并没有理由将该权利要求限制到该实施例。
法院称其要决定的问题仅涉及USITC将被依次传送的短码限制于未经数据调制的代码是否有错误。与中兴的看法相反,法院认为InterDigital与中兴的第二起USITC案件并未对此次案件的问题做出回答,此案的问题在该案中没有过争议或裁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该案中就限制于短码实施例的问题并未做出裁决,而仅是假设,对于该案两件涉案专利中特定权利要求的该短语也是如此。此外,此次案件中的权利要求与该案中的并不相同。中兴并未对这些差异的不相关性做出任何说明。由此,法院认为该案不能决定此次案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依次传送的信号”是否仅限于短码而把第一个实施例排除在外。
中兴还表示,在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USITC裁决之前,InterDigital在USITC承认过“依次发送传送”仅指短码。但法院认为并非如此。法院表示,InterDigital向行政法官和USITC争论了这一问题,InterDigital在向USITC争论时的专家证词“短码的重复传送是依次发送的传送”表明短码落入该术语范围,而非该术语范围限于短码。因此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权利要求解释。
2.法院关于中兴就JMOL上诉的观点
对于中兴对地区法院拒绝做出作为法律问题的不侵权判决(JMOL)的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重新进行了审视。法院认为,JMOL只有在“证据不足以使陪审团合理认定责任”时才会被同意。而此案众多事实并无可争辩之处。
法院解释道,中兴承认其产品符合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电信标准,根据该标准,手机发射机产生至少两种信号:一种是物理随机接入信道(PRACH)前导码,这是一种4,096个码片的扰码;另一种是PRACH信息部分,这是一种38,400个码片的扰码。两者均生成自相同理论长扰码序列clong, 1, n。
InterDigital认为中兴设备使用了PRACH前导码作为“依次传送的信号”用于基站检测,接着使用了PRACH消息码作为后续传送至基站进行识别或让基站知道需要一个双向通信链路。中兴辩称,根据这一理论,其产品不满足两个权利要求限制:首先,PRACH前导码和消息码并非“用同一种代码生成”(966号专利权利要求1);其次,PRACH前导码并非“用一种代码的一部分生成”,PRACH消息码也并非“用该代码的其余部分生成”(847号专利权利要求3)。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拒绝了中兴的观点,认为证据允许陪审团合理做出相反认定。基于InterDigital侵权专家提供的3GPP标准2006年技术规范以及负责为中兴产品生产运行部件的高通的设计文件等证据,以及InterDigital的无效专家与上述证据一致的证词,法院认为,一个理性的陪审团可以认定PRACH前导码和消息码生成自“同一种代码”或生成自“一种代码的一部分”和“该代码的其余部分”。
虽然中兴的专家提出,前导码和消息码是由同一个代码生成器生成,就足以认定前导码和消息码均为同一个代码的一部分,但法院认为,InterDigital的证据证实了前导码和消息码不是仅仅由同一个代码生成器生成,它们是自同一序列中一个接一个地生成的,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陪审团有权拒绝中兴专家证词,而采纳InterDigital专家证词、3GPP技术规范和高通文件。因此法院得出结论,认定大量实质性证据支持陪审团的侵权裁断。
结 语
就在上月底,InterDigital还在中国台湾地区曝出一则新闻。当地反垄断监管部门“公平交易委员会”结束了对InterDigital长达四年的调查,认为InterDigital并未违反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案”。这对于InterDigital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2014年USITC初步裁决中兴不侵犯InterDigital专利时,当时的中兴通讯副总裁、首席法务官郭小明曾经表示:“相较强硬的无休止的诉讼对抗,我们更欢迎以更理性的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目前的专利争议。但对于滥用专利诉讼权的行为,我们将坚决通过合法形式予以反击,维护公司及客户的利益。”联想到曾经被InterDigital起诉的三星和华为都已经与之和解,不知中兴等其余企业接下来将作何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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