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解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和局党组“织好服务网”工作部署,统筹布局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日前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及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是一项庞大的基础性工程,仅靠政府能力难以满足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的需求,需要集全社会之力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2017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陆续建立一批技术创新与支持中心和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在服务创新发展、支撑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服务高校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然而,目前知识产权基础服务尚未实现广泛供给,服务人员规模和服务能力不能充分满足创新创业的普遍需求,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相关社会资源有待进一步发掘。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办法,将布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壮大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和人员规模,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
合理布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也是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的有力举措。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提供基本信息公共服务为主,涵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类型,采用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的形式,可以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和服务机构的积极性,有效整合利用更广泛的社会资源,与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在布局、服务类别、服务内容上互为补充,形成覆盖广泛、层级合理、门类齐全、功能强大、服务规范的格局,实现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全国一盘棋”局面,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辐射更多行业和区域,惠及更广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保障和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二条规定,以及附表。
(一)第一章“总则”
该章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概念和管理方式以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都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成为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实行分层管理,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予以确认,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予以确认。通过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备案和确认,有利于形成科学有序的网点培育和发展局面。
(二)第二章“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
该章主要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的申请条件、备案材料、申请程序、备案有效期等。申请网点在人才队伍、工作制度、基础设施、服务内容等软硬件条件上,均应符合基本条件。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分为三种情况:已成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服务机构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全国性行业组织等其他服务机构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材料。为方便备案申请和后续管理,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将通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备案,目前该系统正在建设过程中,预计2021年6月上线。
(三)第三章“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
该章主要规定了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申请条件。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认定程序、申报材料、保障和管理方式等由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规定。
(四)第四章“保障和管理”
该章主要规定了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保障和管理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服务能力提升、数据资源、分享交流等方面提供支持,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政策资金方面提供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骨干节点要发挥主渠道作用,辐射、支撑服务网点,为服务网点赋能。鼓励支持服务网点在提供基础信息服务的基础上,探索提供高端服务或增值服务。省级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可以结合实际开展服务网点培育工作。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在年底前要报送工作总结,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不得以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五)第五章“附则”
该章规定,TISC和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不再进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机构改革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基地、全国专利文献服务网点等可依据本办法自愿参加认定。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六)附件表格
《办法》正文后附两个表格,分别是《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申请表》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工作总结表》。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申请表》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工作基础和优势特点、服务团队人员情况、未来发展思路和支持措施、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典型案例以及申请备案机构意见,并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填写推荐部门意见。《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工作总结表》包括该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典型案例、工作体会和建议以及未来一年工作计划,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填写,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加强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有关工作的宣传推广,按照《办法》规定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并加强对服务网点的管理,充分发挥服务网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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